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
1、“雙軌制”,權利人既可請求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行政保護),也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司法保護)。
【資料圖】
2、《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
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不同于物權,它只在法律規定的特定范圍內有效。
2、特點表現:權項范圍的“界定”+效力范圍的“限制”。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①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地理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②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地理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③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地理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④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名稱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地理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⑤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等。
侵犯知識產權法律救濟
民事救濟
1、請求停止侵害。物權之訴。
2、請求賠償損失。侵權之訴。損害賠償額,主要有兩種計算方法:
①按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計算;
②按權利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計算。
▲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也可包含在內。
▲如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確定的,則可以適用法定賠償的有關規定,即由法官根據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侵權手段和情節、侵權時間和范圍,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判決給予一定數額金錢的賠償。
3、由于權利客體的無形性特征,在知識產權侵權之訴中,知識產權主體并不能援用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的傳統民事救濟方法。
行政救濟
強制性措施:訓誡(警告)、責令停止制作和發行侵權復制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復制品和侵權設備以及罰款等。
刑事救濟
刑事處罰: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罰金等(侵犯知識產權罪與擾亂市場秩序罪)。
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格局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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