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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蘇匯檢罰〔2023〕4號)顯示,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性審查;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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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項,對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60萬元。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8月25日。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