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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解答:究竟是不是屬于民事訴訟受理范圍,需具體案件具體分析?,F在有些一審法院,動不動就裁定駁回起訴。如果不服,建議當面咨詢律師,看是否上訴。如下面這個案件,原告與被告是同村村民,原告購買了被告的房屋,起訴過戶,法院卻以屬于行政登記事項,本屬于民事訴訟范圍為由駁回起訴,幸好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
判決書節選:
一審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據此,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即初始確權)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辦理,司法程序僅能處理不動產物權設立后因物權流轉而產生的糾紛。涉案房屋2005年初始確權登記于陳被告父親名下,2014年因繼承登記于陳被告名下。如陳被告父親的初始確權登記合法有效,則陳被告因繼承而發生的涉案房屋物權流轉登記亦合法有效。因此,何原告在本案中主張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權,實質上是對涉案房屋2005年初始確權登記的真實性、合法泩提出異議。審查房屋初始確權登記的真實性、合法性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綜上,何原告在本案中訴請對涉案房屋的物權主張,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故對該起訴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何原告依據其與陳某某、陳被告等人簽訂的《協議書》,主張其系涉訴房屋的真實權利人,起訴要求陳被告協助其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產生的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原審認定本案爭議實質是對房屋產權首次登記產生的異議,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并據此裁定駁回何原告的起訴,適用法律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