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產教融合之所以較多地停留在表層難以深入,主要原因在于相關方的利益關切沒有得到很好保障,根源在于體制障礙。不久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對產教融合相關方(學生、教師、學校、企業、教育培訓機構、社會行業組織和政府部門等)的利益保障進行了富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
協同育人體系中相關方的利益保障得到明確
對學生而言,關注點集中在安全和報酬方面。安全問題會影響到學校和企業,特別是企業安排學生進行生產性實習實訓的積極性。《意見》明確提出,“加快發展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保險公司對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保險專門確定費率”;對于實習報酬,《意見》提出,“保障學生享有合理報酬等合法權益”。
對企業而言,學生參加實習實訓可能會帶來一定的效率損失,安排專人指導也會產生一部分勞務費用。《意見》明確規定,“通過探索購買服務、落實稅收政策等方式,鼓勵企業直接接收學生實習實訓”;對于校企共建實習實訓基地,提出“吸引優勢企業與學校共建共享生產性實訓基地”。此外,《意見》還明確提出,利用中國政企合作投資基金等支持產教融合項目建設,引導銀行開發適合產教融合項目特點的多元化融資產品,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務等。
對教師而言,《意見》支持企業人員到學校任教,并鼓勵探索產業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允許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依法依規自主聘請兼職教師和確定兼職報酬。對于專業教師,則提出完善教師資格標準和專業技術崗位評聘辦法,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對相關社會機構而言,《意見》允許和鼓勵高校向行業企業和社會培訓機構購買創新創業、前沿技術課程和教學服務,鼓勵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學校通過購買服務、合作設立等方式培育產教融合服務組織(企業)。
對學校而言,《意見》除明確允許學校以購買服務的形式獲取企業教育資源外,還明確提出優化政府投入,特別是撥款機制。
構建校企合作長效機制的棘手問題得到破解
近些年,隨著職業教育的發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范圍、形式都有了較大改變。但是教育管理的體制與方式并沒有發生轉變,相關審計機構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規范學校行為,一些學校在推行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過程中很容易陷入迷茫和畏首畏尾的狀態。
《意見》明確了學校在產教融合中可以采取的形式和選用的工具,同時強化了企業責任,重視行業組織和社會機構的參與,界定了企業、行業組織參與產教融合的方式:政府或學校的服務購買,校企的共建共贏,財稅減免與融資支持。這些支持方式的明確,破解了校企合作中的一些棘手問題,為相關方以利益為紐帶形成長期的合作關系提供了穩固的政策基礎。
依靠利益機制而不是道德性鼓勵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是重大的進步。
稅收財政政策需細化真正調動企業積極性
利益機制的設定使政府和學校在與企業談判時,有了更多授權和合作方式的選擇,但這些利益是否對企業,尤其是骨干型企業有足夠的吸引力則值得考慮。如果把企業作為人才培養的重要主體地位,明確法律責任,學校在校企合作中可能會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談判優勢。
《意見》提出發揮國有企業特別是央企的示范帶頭作用,如何監督這些企業履行相應責任?相關部門如國資委,是否能把國企履行校企合作育人的責任作為對企業領導考核的重要內容呢?
稅收、財政、金融等政策是調動企業積極性的重要工具,《意見》對金融政策有較詳細的列舉,但稅收和財政方面的政策還有待豐富與細化。一些國有大企業舉辦的學校,呼吁把企業教育費附加返還給所辦學校以鼓勵繼續辦學,但《意見》并沒有明確。
《意見》提出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把深化產教融合作為落實結構性減稅,推進降成本、補短板的重要舉措。以往相應政策難以落實的很大原因在于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要想使《意見》提出的稅收減免得到有效執行,還需要國家稅務部門出臺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
在國家出臺校企合作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之前,《意見》對于推進應用型本科高校和職業院校在產教融合中實現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促進這些院校的科研與產業相結合,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率,加強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加快建設我國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產業體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