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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員工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于克扣工資行為。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涉及公司要求員工分攤辦公室超額電費的勞動爭議糾紛,引發廣泛關注。近年來,用人單位讓員工支付電費、辦公場地租金、管理費、寬帶費、清潔費等行為頻頻被曝出。法官及律師指出,勞動者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將經營成本、商業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屬于克扣工資,而且“吃相”極為難看。企業降本逐利無可厚非,但不能在員工身上打歪主意。員工是“打工人”,而非“合伙人”,從法律角度講,勞動關系的本質就是勞動者提供勞動,領取相應的報酬,無論其付出的勞動能否產生相應的收益,單位都應當支付報酬。而是否能產生收益則屬于經營風險,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而辦公場所的電費、租金、寬帶費等費用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成本,也在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范圍內。
從企業文化上講,企業與員工之間是利益共同體、事業共同體、命運共同體,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但是,構建這樣的企業文化,企業首先要拿出誠意,要求員工以企業為家,企業就要以員工為本,如此方能同舟共濟、患難與共。從報道看,一些企業要求員工“分攤辦公費”與經營狀況無關,而成了一種違規轉嫁經營成本、商業風險的手段。更有甚者,連文件打印費、辦公場所保潔費、工資轉賬手續費等費用,都讓勞動者承擔。企業管理者如此短視,最終只會造成“雙輸”局面,把自己的路走窄。而對于此類奇葩“怪招”,勞動者也不能慣著,依法維權才是明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