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責任人輔警林某某予以辭退!帶隊民警予以記過并免去現任職務!
湖南株洲對近日交警推搡沖卡摩托車,致其跌落斜坡的行為,作出了處罰通報。
【資料圖】
據通報和網傳視頻顯示,當時,一名駕駛摩托車未戴頭盔的男子逃避檢查,疑似闖卡,一名輔警在攔停過程中,幾次推搡該男子,致其跌入路坎下,后駕駛員自行駕車離開現場。
經醫院檢查,駕駛員皮膚擦傷。
【法海說法】
1.輔警,全稱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面向社會依法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
輔警并沒有單獨的執法權力,必須與正式警察一起才能行使執法的職責。
輔警的待遇也不是很高,遠遠低于正式警察,但是做的工作也不少。
不過在執行公務時,輔警的權利義務與正式警察基本一致。
2.本起事實,公安機關已經做出了處理通報,對此我們不做評價。
不過,我們假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可能會面臨何種處罰。
在公安機關檢查酒駕、未戴頭盔等違章違法行為的過程中,任何一名公民都有配合的義務。
如果,拒不配合民警(本文所稱的民警,均含輔警)的執法行為,有闖卡甚至沖撞警務人員的行為,則涉嫌妨害公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需要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需要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而如果阻礙的是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則需要從重處罰。
3.如果不僅僅是簡單的沖撞或者闖卡,而是針對執法民警的人身進行沖撞,造成警用物品損失或民警傷亡的話,則涉嫌妨害公務罪或襲警罪。
根據《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構成襲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3~7年有期徒刑。
4.而如果針對闖卡或者沖撞的行為,民警操作不當的話,也可能涉嫌違法乃至犯罪。
如果是故意針對對方采取一些傷害行為,輕則治安處罰,重則涉嫌犯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10日拘留,并處200~5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如果故意傷害的行為造成他人輕傷的話,那么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了。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當然,民警在處置的過程中,有可能不是故意而是過失,那么只有造成對方重傷或者死亡,才會構成犯罪,這就是過失致人重傷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