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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張萬軍
兩天來,江蘇南京“男子上門掌摑幼童案”持續引發輿論關注,當事人魯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11月10日,南京玄武區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此案。有法律專家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此案,應該是考慮到該案件的社會影響力比較大。
南京玄武區警方11月9日通報,打人者魯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據澎湃新聞報道,11月10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南京警方通報“家長上門掌摑男童推倒老人”案件后,檢方已經提前介入辦案。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今年年初,南京市檢察院與該市公安局聯合成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是為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下發的《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這個意見主要是完善了監督制約機制,其中第一條就要求檢察院要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長期“掛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等違法情形;及時發現和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偵查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防范冤假錯案發生;規范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適用,切實保障人權。這實際上說的就是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立案階段就要提前介入案件。武漢科技大學副教授劉斯凡介紹,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以必要性為原則,一般有三種類型。一種是重大案件,如故意殺人案等惡性刑事案件。一種是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比如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案件。還有一種就是社會影響力大的案件。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代表著檢察機關對案件的重視程度,有助于準確定性案件、把握偵查方向,也有利于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具體到此案,應該是考慮該案件社會影響力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