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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張靜律師解答:由開發商向銀行返還貸z款,因為之前的貸z款也是直接由銀行付給開發商的,并沒有到購房人賬戶。如下面這個案件,一審法院判決開發商和購房人共同向銀行返還貸z款,二審法院就認為不妥,加重了購房人的責任,改判由開發商向銀行返還貸z款。
判決書節選:
關于《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附件、《個人房產抵押貸z款合同》解除后剩余貸z款返還責任的主體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z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z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本案中,某銀行表示其已將《個人房產抵押貸z款合同》中的貸z款全部支付給東某公司,東某公司亦確認收到全部貸z款,其實際占有使用蘇某支付的收付款及某銀行的按揭貸z款。依據前述規定,在《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附件、《個人房產抵押貸z款合同》解除后,應由出賣人東某公司將收取的購房貸z款本金及利息返還給某銀行,蘇某對此不負返還義務。一審法院依據前述規定判處蘇某承擔返還剩余貸z款和利息的責任,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作為守約方的蘇某的負擔,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現根據某銀行二審提交證據顯示,截至2021年10月1日蘇某的剩余貸z款余額為400210.19元,故東某公司應向某銀行返還的剩余貸z款為400210.19元。至于某銀行主張剩余貸z款利息、罰息和復利問題,依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東某公司需要向某銀行償還的是其所收的購房貸z款,故本院對某銀行主張的剩余貸z款利息、罰息和復利,不予支持。若東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未能按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償還剩余貸z款400210.19元的,東某公司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