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信部官方網站消息,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2016年4月,《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此次修改《辦法》重點對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批發環節的專營制度作了完善,同時,取消了一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制度。按照《方案》關于堅持食鹽專營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的規定,明確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
二是取消食鹽產、運、銷等環節的計劃管理。刪去了原辦法關于食鹽生產、批發、分配調撥、運輸等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以及核發食鹽準運證的規定。
三是取消食鹽產銷隔離、區域限制制度。根據《方案》關于食鹽流通的規定,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等。
根據《方案》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的要求,刪去國家規定食鹽價格的規定,明確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等。
四是改革食鹽定價機制。
對于食鹽的安全穩定供應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表示,我國食鹽生產能力遠大于消費量,供應較為充足。雖然一些特殊情況下出現過幾次搶鹽事件,但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下,經各部門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很重視食鹽供應安全問題。《辦法》也主要從兩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改革食鹽儲備制度。根據《方案》建立食鹽儲備體系的要求,規定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儲備責任;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
二是保障食鹽供應。根據《方案》要求,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同時,規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