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代表、江西師范大學附屬中學校長張國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要遏制校園欺凌,就必須把教育懲戒權交給學校和教師。做了錯事如果不受懲罰,只會助紂為虐,對學生來說也不例外”。
其實,不僅是遏制校園欺凌,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也需要賦予學校、教師適當的教育懲戒權。既然懲戒是教育的一部分,就應該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來厘清教育懲戒的適用場合、方式方法及處罰程序。但從我國的現有法律來看,《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主要是把焦點放在對教育主體或成年人的約束上,對于未成年人犯錯如何懲罰,法律方面尚屬于“模糊地帶”,以至于類似事件發生時,教師和學校很難有效應對,影響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2009年8月,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其中就有“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的要求。但何為“適當”,缺乏具體入微的解釋,對批評教育學生的方式方法也沒有明確的規章條文。因此,面對學生在校園或教室里所做的不當行為,如個別學生破壞課堂紀律、“問題學生”頂撞老師、同學之間發生矛盾等,老師們往往不知采取怎樣的應對措施,想管卻不敢管,筆者就曾有過這樣的顧慮。有的老師由于有了前車之鑒,再遇到類似情況,索性對學生的過錯行為不問不管,雖說這樣的老師不會因違規管理學生而受到處罰,但不能及時教育學生,學生的過錯行為很容易得到強化,無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和良好教學秩序的建立。
對于教育懲戒,應該達成更多共識,即教育懲戒不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的教育方式,而是現代教育的一部分,懲戒是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需要,是每位教師應有的權利。教育懲戒不能在教育場中缺席,但也不能過于隨意化、個人化、情緒化。對此,教育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遵循法理精神和教育規律,在維護未成年人正當權益的前提下,共同為學校、教師進一步明晰其具有怎樣的教育懲戒權,在什么情境下使用哪一種教育懲戒,出臺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程序。同時,要讓教師清楚地知道學生哪些行為可以進行教育懲戒,哪些行為應該交由第三方來處理。有了具體明晰的規定,學校和教師就有了行為遵循,能夠科學恰當地處理學生不良行為,并得到學生家長的支持和理解。
在這方面,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鑒。美國對學生在校的所有活動均予以詳細規定。包括校園暴力、網絡欺凌、肢體沖突等行為,美國的學校校規中均有明確處罰措施,從禁止乘坐校車、長期停學到開除都規定得非常細致,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另外,校規還具體闡述了學生在各方面所享有的權利,其中包括對針對其處罰行為的申訴權。教師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懲戒和不能做出哪些行為,都有全面的規定。一旦發現學生發生不良行為,老師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按照相應的步驟和程序進行處理,而沒有后顧之憂。
從現實來看,每年兩會期間都有代表委員呼吁賦予學校、教師適當的懲戒權,并將教育懲戒的內容與方式明晰化。早日匯集智慧,出臺細則規定,實際上對于保障教師自身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以及進一步增進家校關系,都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