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面試
(一)面試工作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部署下進行。
(二)資格復審合格的人員(報考公安、監獄戒毒、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還需體能測評合格)持蓋有資格復審合格章的《資格復審及面試通知書》及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
通過資格復審的報考“兼通蒙古語言文字”職位考生在面試環節前進行蒙古語言文字翻譯水平加試,考生需現場將指定的國家通用語言材料翻譯為蒙古語言,成績合格進入面試環節,不合格按照該崗位報考者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通過語言加試后,報考“兼通蒙古語言文字”職位考生在面試環節時只能使用國家通用語言答題。
(三)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方式進行,面試總分為100分。
面試時,招考職位實際參加人數等于或少于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的,該職位考生的面試成績須達到本人面試所在考場(同考官組)所有考生的面試平均成績,方具備錄用資格。
以上內容節選自《內蒙古自治區黨政群機關(參公單位)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