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北京市教委、市衛健委、市財政局聯合發布《北京市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2年版)》。新修訂的辦法對體檢項目進行了適當調整,并將體檢項目劃分為基本項目和可選擇項目兩部分。
基本項目包括形態指標檢查、內科檢查、外科檢查、耳鼻喉科檢查、眼科檢查、口腔科檢查和實驗室檢查。
各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保障基本項目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眼位、外生殖器、膽紅素、尿常規等可選擇項目。血常規、丙氨酸氨基轉移酶檢查可以在必測項目和群體的基礎上,在各學段選擇一定比例學生進行抽測,并逐步達到全覆蓋。
中小學校每年組織1次在校學生健康體檢(含兩次視力監測)。為準確及時了解學生視力情況,每年要進行2次遠視力和屈光度檢查,春秋季學期各1次。體檢可設置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或學校內,由中小學校、健康體檢機構共同落實傳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執行現場體檢流程,排查隱患,保證體檢安全有序進行。
健康體檢機構應在學生及其監護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在體檢結束2周內,以個體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并由學校向學生及其監護人反饋。
個體報告單內容應包括學生個體體檢項目的客觀結果、對體檢結果的綜合評價以及健康指導建議,將超重、肥胖、營養不良、脊柱彎曲異常、視力不良、齲齒、貧血作為報告單指導的重點。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區學生健康檔案,建檔率100%。學校應將學生健康體檢結果納入學校檔案管理內容,落實學生健康體檢資料臺賬管理制度,建立電子化健康檔案。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出現健康問題的學生建立檔案并隨訪。重點圍繞超重、肥胖、營養不良、脊柱彎曲異常、視力不良、齲齒、貧血等健康問題開展工作,定期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送本區學生健康情況。
中小學生健康體檢費用由政府在公用經費中列支,個人無需承擔任何費用。
體檢機構還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學生及其家庭、學校信息不外泄。
北京市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
(2022版)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1年版)》等文件精神,推動《北京市推進健康校園行動實施方案》落地落實,進一步加強北京市中小學生健康體檢規范管理,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一、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組織管理
(一)本辦法所稱的健康體檢,是指由學校組織開展的,在校中小學生的健康體檢。
(二)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管理本地區中小學生健康體檢工作,每年為中小學生安排一次健康體檢(含兩次視力監測)。各區制定本區學生健康體檢實施細則。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確定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含本區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以下稱“健康體檢機構”)承擔本區中小學生健康體檢工作,定期將健康體檢機構名單分別報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各區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加強對轄區學生健康體檢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三)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學生健康體檢的質量控制管理和專業培訓。
(四)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對學生健康體檢數據的分析利用,做好相關疾病的防治,維護學生身體健康,推進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
(五)中小學校負責本校學生健康體檢的組織實施。
(六)中小學校體檢費用由各區在公用經費中列支。各區結合實際制定體檢經費管理辦法,明確支出標準,規范經費使用,鼓勵通過集中采購等方式,進一步控制成本。
二、健康體檢內容
(一)詢問既往疾病史。
(二)體檢項目。
1.基本項目:
形態指標檢查:身高、體重、腰圍、臀圍;
內科檢查:心、肺、肝、脾,血壓,肺活量;
外科檢查:頭部、頸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膚、淋巴結;
耳鼻喉科檢查:聽力(小學一年級、初一年級)、外耳道與鼓膜、外鼻、嗅覺、扁桃體;
眼科檢查:眼外觀、色覺(初一、高一年級)、遠視力(一年兩次,春秋季學期各一次)、屈光度(一年兩次,春秋季學期各一次);
口腔科檢查:牙齒、牙周;
實驗室檢查:(1)血常規(血紅蛋白每年級必測);(2)丙氨酸氨基轉移酶(住宿生必測);(3)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檢測(入學篩查過的可不測)。
2.可選擇項目:如眼位、外生殖器、膽紅素、尿常規等。
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技術條件、儀器設備、學生和家長充分知情等要求的基礎上,完成全部體檢項目,其中血常規、丙氨酸氨基轉移酶檢查在必測項目和群體的基礎上,可在各學段選擇一定比例學生進行抽測,并逐步達到全覆蓋。
三、健康體檢標準及要求
(一)中小學校每年組織一次在校學生健康體檢(含兩次視力監測)。
(二)健康體檢機構需持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滿足《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1年版)》中關于“健康體檢機構資質”的要求,執業條件和許可、執業規則、外出健康體檢等應符合《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具備獨立開展學生健康體檢工作的人員和條件,能夠對學生健康體檢狀況進行個體和群體評價、分析、反饋,并提出健康指導建議。
(三)健康體檢場所設置在健康體檢機構內或學校內。設置在學校內的體檢場所,應當符合《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中關于外出健康體檢的有關要求。
(四)中小學校、健康體檢機構應當共同落實傳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執行現場體檢流程,排查隱患,保證體檢安全有序進行。
(五)健康體檢機構調試必備體檢設施,檢查方法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準,并定期校準。
(六)健康體檢機構嚴格執行健康體檢安全和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檢查技術規范。
(七)健康體檢機構應當有良好的內務管理,檢查儀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急救、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進入等安全措施。
四、健康體檢結果反饋與健康檔案管理
(一)健康體檢機構在學生及其監護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以個體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并由學校向學生及其監護人反饋。
(二)健康體檢機構分別以學校報告單、各區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和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學生健康體檢結果。
(三)健康體檢報告單內容。
1.個體報告單內容應當包括學生個體體檢項目的客觀結果、對體檢結果的綜合評價以及健康指導建議,超重、肥胖、營養不良、脊柱彎曲異常、視力不良、齲齒、貧血須作為指導的重點。
2.學校報告單內容應當包括學校不同年級男女生的生長發育水平,營養狀況分布,脊柱彎曲異常、視力不良、齲齒、貧血、缺陷檢出率,不同年級存在的主要健康問題以及健康指導建議。
3.各區報告單內容應當包括所檢查學校學生的總體健康狀況分析,包括生長發育水平,營養狀況分布,脊柱彎曲異常、視力不良、齲齒、貧血、缺陷檢出率以及健康指導建議。
(四)健康體檢報告單的反饋時限。
個體報告單應當于體檢結束后2周內反饋;學校報告單應當于體檢結束后1個月內反饋;各區報告單應當于體檢結束后2個月內反饋。
(五)健康體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書寫、更改、審核、簽章、分發、保存和統計體檢報告。
(六)學生健康檔案管理。
1.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區學生健康檔案,建檔率100%。學校應將學生健康體檢結果納入學校檔案管理內容,落實學生健康體檢資料臺賬管理制度,建立電子化健康檔案。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指導學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根據學生健康體檢結果和健康體檢機構給出的健康指導建議,研究制定促進學生健康的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促進學生健康的相關工作。
2.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出現健康問題的學生建立檔案并隨訪。重點圍繞超重、肥胖、營養不良、脊柱彎曲異常、視力不良、齲齒、貧血等健康問題開展工作,定期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送本區學生健康情況。
3.學生體檢表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五、體檢質量控制與醫院感染管理
(一)建立市、區、健康體檢機構三級質量控制體系。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健康體檢機構質量控制管理,制定質量控制規章制度,加強對轄區內中小學生體檢質量的監督與指導。健康體檢機構要加強內部質量控制管理。
(二)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組建市級中小學生健康體檢質量控制小組,負責全市中小學生健康體檢質量監督與指導。每年定期對各區健康體檢機構的體檢質量進行現場抽測,并通報抽測結果,對不達標的機構限期整改。北京市體檢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在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制訂學生健康體檢質量控制標準,定期對專業人員、區級質控員進行統一培訓。
(三)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定期核對承擔學生健康體檢機構的體檢人員資質和培訓考核合格記錄,檢查體檢人員健康狀況,預防交叉感染。健康體檢機構各類人員應接受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統一檢查標準及方法。體檢過程中應對相關指標按當日體檢量的3%進行復測。
(四)健康體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管理制度,編制管理體系文件,內部應當設立質量控制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質量控制具體管理工作。要為檢驗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編制有關樣品采集、接收、流轉、保存和安全處置的書面程序。
(五)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定期核查健康體檢所用的醫療設備、一次性醫療用品質量,并進行記錄。醫療廢棄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規定統一處理。
六、信息管理與安全
(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與除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以外的其他承擔學生健康體檢的機構簽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中小學生健康體檢工作順利進行。雙方還應依據國家、地區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學生健康體檢信息保密協議,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學生及其家庭、學校信息不外泄。
(二)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學生健康體檢數據管理、使用和發布;健康體檢機構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數據。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公辦中小學校(含職業高中)學生的健康體檢(畢業生體檢除外),其他學校參照執行。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京教體美〔2008〕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