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國家留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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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推送工作,培養和儲備一批具有國際組織工作經歷和研究能力的教師隊伍,加強高校國際組織課程和教材建設,提升國際組織人才自主培養能力,拓寬我國高校與國際組織的合作,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在國際組織人才培養項目下,設立并實施高校國際組織師資出國留學項目。
第二條 根據《2023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以下簡稱《選派簡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選派計劃
第三條 2023年試點實施,選派規模另行公布。試點階段,面向教育部國際組織后備人才實施高校、教育部國際組織青年人才培訓項目高校、國家留學基金委國際組織后備人才培養項目立項高校實施(詳見試點高校名單),今后將根據試點情況擴大至其他高校。
第四條 選派類別為訪問專家,留學期限及資助期限為3-12個月。留學期限根據外方邀請信中列明的留學(工作)時間確定。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應不超過留學期限,一般與留學期限一致。具體留學期限及資助期限在錄取時確定,以錄取文件為準。
留學結束前如獲同一崗位(留學單位)延期,可向國家留學基金委申請延長資助一次,延期后總資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同一人員如多次申請本項目,累計資助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五條 資助內容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和艱苦地區補貼。獎學金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等。獎學金資助標準為1800歐元/人.月、2400美元/人.月或2500瑞士法朗/人.月,以留學目的國發放幣種確定應享受的資助標準(如留學目的國發放幣種為其他幣種,按美元標準發放)。艱苦地區補貼按《國家公派留學人員艱苦地區補貼標準》執行。鼓勵國內推選單位在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基礎上提供額外補貼。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符合《選派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0周歲(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第八條 申請時應為所在高校從事國際組織相關課程教學、開展國際組織相關課題研究或從事國際組織相關工作的在職教師。
第九條 申請時已獲得國際組織或國外高校(機構)的正式邀請信。
第九條 外語水平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如果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英語,申請時應達到相關英語合格條件;如果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德語、法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日語、韓語和俄語等,申請時應達到相應語種的合格條件):
1.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2.近十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并達到合格標準。
4.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標準: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并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6.參加由國外擬留學/工作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并達到其入學語言要求的,應在外方邀請信中注明或單獨出具證明。通過其他語言考試達到國外擬留學/工作單位入學語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LTS Indicator),須提交成績單及外方出具的認可該語言考試的證明。
上述外語合格條件系留學人員申請和派出的統一標準,申請時合格且外語成績證明在有效期內,派出時即可視為外語合格。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重點資助高校教師赴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含學術類國際組織)短期工作,同時可資助高校教師赴國外的國際組織研究機構或在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方面具有優勢的國外高校開展國際組織相關研究。
第十一條 2023年第一批網上報名及申請受理時間為4月10日-30日,第二批網上報名時間為9月10日-30日。申請人應在此期限內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s://sa.csc.edu.cn/student)進行網上報名,按照《應提交申請材料及說明》準備申請材料并提交所在單位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申請材料原因導致的責任和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 推選單位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學術誠信、身心健康情況、申請資格、學術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研修計劃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審核后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并對其出國留學提出明確考核要求。推選單位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十四條 推選單位應分別于5月10日(第一批)、10月13日(第二批)前將書面公函及推薦人選名單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并通過信息平臺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留存,留存期限為3年。
第十五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錄取結果。
材料審核主要審核申請人是否滿足選派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申請材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各項材料具體要求等;同時,將根據提交的外方邀請函核定留學期限、資助期限,如果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低于留學期限,資助期限按個人申報期限核定。
專家評審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1.申請人的綜合素質,包括專業基礎、國際交流能力(含外語水平)、研究能力和發展潛力等。
2.申請人從事國際組織課程教學、國際組織課題科研或從事國際組織相關工作的經歷、主要成果和綜合表現。
3.出國留學的必要性和研修計劃的可行性。
4.所赴國際組織的重要性或所赴高校(機構)在國際組織研究、國際組織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發展水平。
5.申請人所在單位在國際組織人才培養、國際組織研究等方面的水平,對申請人的推薦態度,對申請人留學回國后成果運用的考慮等。
第十六條 錄取結果分別于2023年6月(第一批)、11月(第二批)公布。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查詢錄取結果,下載打印錄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七條 推選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承擔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 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國家留學基金委原則上不受理變更留學國別、變更留學單位、變更留學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請。
第十九條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按要求簽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辦理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專用銀行卡(詳見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辦理機票預訂等派出手續。
第二十條 在為留學人員辦理派出手續時,推選單位及留學服務機構應按要求認真審核其留學國別、留學單位、留學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后10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具體按照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要求辦理。
第二十二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國際組織(如適用)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內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定期向國內推選單位提交研修報告。
第二十三條 留學人員應按協議約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計劃及國內推選單位提出的任務和要求,按期回國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回國后向推選單位匯報留學成果,并須在回國之日起3個月內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登記回國信息。
本項目留學人員回國后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國際組織人才培養相關項目,不受回國滿兩年方可再次申請的限制,如獲錄取,原回國服務期順延。
第二十四條 推選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管理辦法,統籌考慮“選拔、派出、管理、回國”各環節,對留學人員加強目標和過程管理。
1.在留學人員錄取后,及時了解其思想動向,對存在問題的人員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證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學人員派出前,應開展行前教育,將思想政治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納入培訓內容,并加強心理、精神、道德和誠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導;對留學人員國外研修計劃提出明確要求,確保留學效益;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
3.在留學人員派出后,應保持定期聯系,加強指導,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國工作。
4.在留學人員回國后,應進行考核,安排其從事相應的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教學或科研崗位,確保留學效益。
第二十五條 推選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派出人員在外管理和回國情況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學效益等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六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中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留學人員如有不符合《選派簡章》及本實施辦法要求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公序良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情節嚴重等情況,在選拔錄取階段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履行期間查證屬實的,國家留學基金委有權對當事人采取退回申請、取消資格、終止資助、違約追償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日期和時間均為北京時間。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其它附件
1.應提交申請材料及說明
2.試點高校名單
詳細內容請登錄官網鏈接查詢
https://www.csc.edu.cn/article/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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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制:李璨
審核/責任編輯:劉煜
記者:田江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