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寧波一份《寧波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退出機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引發關注。其中提到,對未能聘任上崗、考核不合格、違反師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勝任(堅持)教學崗位工作的教師,予以退出。很多人認為,教師退出機制,意味著教師職位的“鐵飯碗”被打破。而教師退出機制的全面實施,仍需解決一些“難題”。
(資料圖)
“不合格”教師如何退出?
“好的教師進不來,不合格的教師出不去”。長期以來,教師行業是否應該引入退出機制眾口不一。對于“不合格教師”,除其涉及嚴重的違法犯罪或師德師風問題,暫未有妥善的處理依據或標準。
寧波市教育局推出的“辦法”,在退出渠道的種類和適用、退出的權限和程序、退出待遇、爭議的處理等方面對教師退出機制作了明確的規定。目前辦法還屬于征求意見稿。
根據規定,教師退出渠道包括待崗、轉崗、離崗退養、解聘。其中,待崗是指暫停教學工作,由學校安排進修培訓、跟崗學習;轉崗是指從教學崗位轉至非教學工作崗位,包括教師本人申請轉崗和學校安排轉崗;離崗退養是指退出工作崗位但仍與學校保留人事聘用關系。
可予以待崗的,比如經考核認定不適合教學工作的;新教師規范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等。如出現待崗培訓后經考核認定仍不適合教學工作等情況,則予以轉崗。
而若教師學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崗、轉崗,或連續兩年學年度考核不合格;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等情形,學校可予以解聘。
此外,還有不合格教師剛性退出制度。對于在聘任、專業技術崗位競聘、教師資格注冊、年度考核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教師,由主管部門集中組織能力提升培訓,培訓后仍不能適應崗位要求的予以轉崗,存在違反政策法規要求的予以解聘辭聘。
教師退出機制并非新鮮事物
2016年,國家全面推開中小學教師定期注冊制度。這意味著國家層面的不合格教師退出機制將進入實質性實施階段,中小學教師“鐵飯碗”被打破。實際上, 國家在《教師法》中早就提出要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也明確提出:“加強教師管理,完善教師退出機制。”但是,受傳統觀念影響和各種現實因素制約,這一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并沒有很好地落實,真正意義上的教師退出機制一直沒有完全建立起來。
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當前,中小學教師定期注冊制度,已成為教師管理的基本制度,目標是打破教師終身制,讓教師隊伍有很好的“源頭活水”,對個別不符合教師要求的老師能夠清除出去。
除寧波外,也有一些地區開展了“不合格”教師退出的實踐探索。如山東省平陰縣,也已試行建立“老”教師柔性退出制度。男教師年滿55周歲、女教師年滿53周歲,經本人申請和相關部門審核,保留現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在教育系統或全縣范圍內安排適宜的輔助性崗位。對符合條件不申請退出的,按照標準課時安排教學,平等參與崗位競聘。
寧波的做法,是在定期注冊制度基礎上,引入更嚴格的退出機制。據報道,辦法提到,可予以待崗的有五種情況,比如:經考核認定不適合教學工作,新教師規范化培訓考核不合格,學年度考核不合格。可予以解聘的共有七種情況,比如:學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崗、轉崗,或連續兩年學年度考核不合格;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等。也就是說,只要連續兩個學年度考核不合格,就可能被解聘,無需等到五年定期注冊再“清除”。當然,這一退出機制和定期注冊制度還是有不同,解聘只是教育部門、學校不再聘用,當事教師還有教師資格,可到其他地方、學校參加招聘、任教,而定期注冊不通過,則失去教師資格,不得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對于在編教師的教師資格證有“五年一注冊”的要求,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教師的年度考核結果是其中較大的評估依據。在“辦法”中,對于教資注冊不合格的人員,可予以轉崗,評估教師退出渠道的重要依據同樣是年度考核。
一些網友表示,“退出機制”當中所提到的問題,大多數都出現過,而且是常年存在,如果想要解決這些問題,反復強調是沒有用的,只能是“換湯不換藥”,而是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教師該不該有退出機制?
根據教育部數據,截至2021年,專任教師總數已達1844.4萬人,超七成小學教師學歷在本科以上。十年來,我國專任教師總數從2012年的1462.9萬人增至2021年的1844.4萬人,增幅達26%。
但教師是否應有“退出機制”,一直都是這個行業的熱議話題。也有觀點認為,教師職業本身的培養周期和成長周期較長。另外,教師與其他職業相容性較差,離開教育行業,不一定能找到合適的工作崗位。
目前不合格教師群體情況比較復雜,有的教師過去做出過突出貢獻,現在年齡偏大或長期患病已不適應教育教學工作;有的教師存在嚴重的師德問題或者造成教 育教學重大的損失;有的教師教育教學水平一般或者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等等。 面對復雜的情況,校長在執行時需要有政策的頂層設計,有分類標準及分類實施的辦法。要使教師充分理解退出機制的建立不是讓教師面臨解聘、離崗的壓力和風險, 而是在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優化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
在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看來,雖不宜把企業的人員管理機制引入學校,但教師并非不能考核、評價,我國教師管理的問題在于,不管是否達到相應的聘任條件,進入教師隊伍后,就很難退出,基本上就是“終身教職”。這種制度安排,必然會導致一些并沒有職業理想、興趣者,難以勝任教師崗位的要求。
退出機制并不影響教師工作的穩定,不是說末位淘汰,必須要淘汰幾個。在很多地區,教師招聘本已就是“過五關斬六將”,他們都具有一定素質,“不合格”的是極少數。
退出機制如何做到
公平、公正、科學、透明?
教師退出的“標準”如何確定、誰來決定教師退出?有教師提出這樣的疑問,如果教師退出的決定權在學校,那老師是把精力放在教學上還是搞人際關系方面?
如果不能實行專業同行評價,而是行政評價,考核、評價時以學生成績、升學情況或撰寫論文等為指標,那可能會進一步催生急功近利,強化“唯分數”“唯論文”,并加重教師的負擔,影響教師的職業榮譽感。
我國建立中小學教師定期注冊制,首先必須先建立公正的教師評價機制。由行政領導依據行政指標來評價教師是否合格,并決定其退留,會加劇教育的行政化與功利化。建立科學的退出機制,是教育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還要完善執行監督和建立仲裁機制。在操作中要建立必要的監督機制,教育管理部門和黨委的監督要跟上,防止用人單位領導存在隨意放人和故意刁難等情況,保障教師權益。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教師,都要有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通道和機制,尤其針對教師的權益,不能僅僅靠工會組織,應該有獨立的維護權益的機構。彌補用人單位或個人損失的評估、標準等,是非常專業的事情,需要專業的人來做,需要增加仲裁機制。
最重要的是激發教師的內在活力
當下,雖然已經實行了教師聘任制,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體制內“鐵飯碗”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實際工作中,并沒有真正打破“終身制”的束縛。沒有相應的文化氛圍,產生抗拒心理是正常現象。
教師應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學的專家。教師的職責是教書育人,教師的教育情懷、經驗與愛心、言傳與身教,影響學生理性精神的培養以及認知體系的構建。
定量考核教師這些工作是世界性難題,對教師考核許多是模糊的、質性的。如果只用容易量化的學生考試成績、排名、升學率等作為剛性指標來衡量,有失偏頗。因為教師的工作除了這些顯性功能外,還有情感、態度、價值觀等許多不可量化的隱性價值。
要“立德樹人”教師就要潛心執教治學,需要穩定的環境。教師退出機制如果使教師人人自危,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不但影響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還容易造成教師隊伍的不穩定。
提高我國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讓教師更好地發揮教書育人的作用,重要的不是強化外部考核,而是要激發教師的活力,促進教師職業化、專業化發展。對教師的管理與評價,要回歸育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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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 校長會(ID: xiaozhang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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